郑商联〔2023〕25号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19〕26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了《郑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附 件
郑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19〕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期限为2023-2025年。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发展、突出重点、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8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500万美元,追加8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股东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实缴资本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国并购、股权转让、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或留存收益再投资参照第(一)、第(二)条标准执行;
(四)对同一投资主体在郑投资的同类型企业,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
(五)特别重大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5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第五条 企业除享受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增资项目奖励外,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奖励支持。
第六条 实际到位资金是指从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低产出的落后项目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第八条 企业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累计时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守法诚信经营;
(二)申报主体必须为在郑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郑州市外商投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二)外商投资奖励申请报告(原件),内容须涵盖项目投资总体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到位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安排、申报金额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投资协议、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含银行询证函或资信函),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表、银行进帐单、出资证明;
(五)项目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六)申报主体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七)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八)企业申报奖励资金项目承诺书,以及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须有二维码等验证方式。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下发申报奖励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实行评审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市商务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经评审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市商务局将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随同下年度预算安排一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实行分期兑付。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兑付50%,第二年将核验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若企业未出现减资、注销、迁出我市等行为,再兑付50%。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适时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实施评价,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外商投资奖励办法,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商联〔2020〕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