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须知』
投诉应遵循自愿合法、实事求是、符合情理或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投诉人应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必要资料;提供本人和被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以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不予受理的投诉外商投诉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投诉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投诉机构投诉。
本中心接受投诉一律不收费,并为投诉事项保密。
电话:0371-89896540 邮箱:zzswsts10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