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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7-06 16:44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促进全市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销售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构建共享性、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我市汽车流通业变革提升的重要发展机遇,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做好信息测试和报送工作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

三、组织开展《办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学习,领会吃透《办法》的精神实质、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以问题和目标导向,明确工作思路和推进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积极扩大宣传,让行业企业清楚,让社会公众了解并参与监督。

四、加强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按照《办法》要求,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范零供关系,做好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督促供应商、经销商按要求规范销售行为,遵守销售市场秩序。要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违反《办法》条款相关情况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走访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行业调研指导,立足本辖区行业实际,围绕《办法》实施,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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