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间隔10秒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具体行政行为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9-23 00:00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郑州市商务局具体行政行为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经局领导同意,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3日

 

 

郑州市商务局

具体行政行为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管,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受局托执法单位,按照“五单一网”规定的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及受局托执法单位按照“五单一网”规定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及受局托执法单位应当在每周五向政策法规处报备本周具体行政行为目录。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第八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法制办,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