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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7-27 00:00  

各县(市、 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1年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典型直报企业的积极努力和配合下,我市药品流通统计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的相关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药品流通统计工作的认识

    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手段,是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也是药品流通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药品流通企业宣传《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沟通,加强与当地药品流通企业联系,摸清辖区企业情况。做好本区域除直报企业外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采集和汇总报送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变动的要认真做好交接,并及时告知市商务局药品流通管理处。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下个月10日前报送季度报表。报表中数据均为本年度1—本月累计数据,如: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7月10日前报送2016年前两季度的累计数据。各单位统计人员要认真核查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每季度报表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档案留存备查;并将签字盖章的报表拍照与Excel表格一并报送至市局药品流通管理处邮箱swyp321@163.com

    三、提升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统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利用所掌握的企业数据信息,不将单个企业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不私自在互联网上传输、登载。要提升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每季度进行简要分析,每年要形成区域行业分析报告,增强数据信息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实行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对照药品流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我局决定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对县(市、区)、开发区药品流通统计工作进行排名(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参与报送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数量占辖区总数量比例),并在全市通报。

 

 

    联系人:高彩丽    马  强  

    电  话:67181598  

    邮  箱:swyp321@163.com

 

    附件:1. 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2015-2016)(请在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系统网站下载http://yplt.mofcom.gov.cn/stat/

          2.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郑编办〔2012〕93号)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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