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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9-01 16:56  

一、制定目的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专门出台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汽车流通体系更加规范健康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依据  

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商办文[2017]60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2017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

1.动员宣传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排查建档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

3.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4.验收抽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5.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二)执法内容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是否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是否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9.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供应商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11.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是否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是否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12.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是否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是否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是否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是否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13.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是否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15.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是否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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