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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把“三个关口”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发改委  时间:2020-12-24 15:25  

发改委网站今天发布了题为:《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文件称,要严把“三个关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指导意见》旨在对行政机关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信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行为加强约束和规范,明确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特别是严格把住信用信息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三个关口”,有针对性地解决随意扩大、泛化倾向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首先,严把信用信息记录“关口”。一方面,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时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从入口管住信用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依法依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将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避免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的随意性,防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严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关口”。《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从依据、标准到程序,都明确了严格的制度规范。规定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4 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领域。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只在地方范围内适用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

第三,严把失信惩戒“关口”。《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并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既有条款为依据。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已经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措施进行梳理评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规范完善。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 2021 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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